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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高仿鞋团伙获刑并被罚1020万元,网友却表示假鞋真香?

2023-02-16 15:00:24 2979

摘要:近日,高邮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网络上售卖假鞋的案件——去年年底,居住在高邮的小李认识了一位专卖名牌鞋的老板,并通过该老板,花费200多元网购了一双阿迪达斯椰子鞋。不曾想,鞋子到时候后不久,就出现了脱胶断裂,经过官方店鉴定为假鞋。警方由此展开...


近日,高邮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网络上售卖假鞋的案件——去年年底,居住在高邮的小李认识了一位专卖名牌鞋的老板,并通过该老板,花费200多元网购了一双阿迪达斯椰子鞋。不曾想,鞋子到时候后不久,就出现了脱胶断裂,经过官方店鉴定为假鞋。警方由此展开调查,并前往福建莆田将售卖假鞋的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在售假窝点中,警方查获近千双假冒阿迪达斯等名牌鞋。

经过调查,张某等三人是兄嫂关系,他们联手售卖高仿品牌运动鞋,他们以一百多元的价格购买假鞋,再以两三百元不等的价格售出。审理该案的徐玉荣法官在接受采访时称,该案被告人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案发前,总共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违法所得共计220万元。法庭审理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人被处以3年至3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20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之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着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容易混淆,学界也曾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有过争议。在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77号)中,法院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然存在假冒、欺诈的故意,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人则未必。因此,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个罪名,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此,要正确对案件定性,必须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是伪劣产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商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由该规定可知,要认定为伪劣产品,必须有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二者之间应达到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行为人为了销售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然有假冒、欺诈的故意。

而为什么张某等人销售假球鞋的行为被认定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呢?我估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不具有“欺诈性”。

一双阿迪达斯的椰子鞋,最低售价也要到2000元,而本案中买家仅以200元的价格购入,其本身便存在对假鞋的认识,因此即便卖家和买家未必有就“这双鞋到底是 真的还是假的”一问题进行过“留下痕迹”的沟通,仍可推断出,买卖双方都对“售假”一事知情,因此不存在“欺诈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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